中共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委员会关于加强党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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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从业人员中党员的管理,严格党的组织生活,不断增强党性和党员意识,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组织关系转移到中共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委员(以下简称北京注协党委)的党员。
第三条 在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从业的党员,组织关系原则上都要转入所在执业机构党组织。一时不能接转正式组织关系的党员,要及时转入临时组织关系,参加执业机构党组织的活动。
第四条 符合规定条件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应持组织关系介绍信,在有效期间内,由本人或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办理转移手续。
第五条 凡中央单位、驻京部队和外省市的党员在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时,需开据台头为中共北京市委市直机关工作委员会组织部的介绍信来北京注协党委办理接转手续;凡本市单位党员可直接持原单位党委开据到北京注协党委的介绍信直接办理接转手续。
第六条 凡党组织关系转入北京注协党委的党员,都必须编入一个党支部,接受北京注协党委的统一管理,并要求做到:
1、党员本人必须到新编入的党支部报到。
2、党员必须按时参加党支部的各项活动,定期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工作情况,接受党内监督,并认真填写党员参加组织活动记录(党员手册)。
3、党员因故不能参加支部活动,必须向支部书记或支部委员请假。长期(六个月以上)不能参加组织生活的党员,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支部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
4、党员必须按规定向所在支部交纳党费。因故不能亲自交纳党费的,事前经支部同意后,可以委托他人代交。
5、党员要自觉参加党的组织活动,党支部每年要对党员进行一次民主评议。
6、党员应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执业规范和执业道德,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忠于职守,诚信尽责,充分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七条 党员凡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并报北京注协党委审批。
第八条 党员因公或因私出国(出境)后,其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北京注协党委。其中出国(出境)超过半年的党员,应停止组织生活,停交党费,党员所在支部将其党组织关系转由北京注协党委封存,待回国后经组织审查,再按规定恢复组织生活,补交党费。
第九条 党员出国(出境)后,每年向北京注协党委上交一份书面汇报,作为出国后恢复组织生活的依据之一。党员按期回国后,要及时(三个月以内)向所在党支部和北京注协党委汇报出国(出境)期间的情况,办理恢复组织生活手续。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北京注协党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