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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工作指导
关于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重要事项报告制度
        发布时间:2013-03-07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迅速掌握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有关重要事项和突发事件,及时报导行业状况,提升行业形象,有效维护行业利益,消除不良影响,增强行业的应对能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重要事项的概念
      第二条 重要事项是指在北京地区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中,发生的执业机构重大体制机制变动,从业人员尤其是管理层人员职务变迁和法律、社会责任变化等事项。
第三章 重要事项报告的范围
第三条 集体或个人荣获省级以上表彰的。
第四条 担任区、县及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
第五条 执业机构合伙人加入社会组织和民主党派的。
第六条 省部级以上领导对执业机构作出重要批示的。
第七条 上市公司、金融机构和大型企业因会计信息虚假,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并涉及有关执业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或执业机构的。
第八条 在上市公司、金融机构和大型企业审计、评估中,因执业问题,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判处刑罚的。
第九条 执业机构从业人员受到法律制裁的。
第十条  变更组织形式、名称、地址,执业机构合并、分立、注销、变更发起人的。
第十一条  执业机构从业人员外出执业遇到重大事故的。
第十二条 执业机构捐助公益事业的。
第十三条 从业人员家庭遇到重大自然灾害的。
第十四条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认为的重要事项或临时需要上报的事项。
 
第四章 重要事项报告程序和时限
第十五条 重要事项要由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主要负责人负责,确保按时上报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十六条 重要事项报告应该采取书面形式。如遇紧急情况时可先口头汇报,事后补交书面材料。报告要及时、准确、全面。报告中应该有发生重要事项的时间、地点、情况及报告单位、报告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第十七条 突发事件应在发生后24小时内报告;重要事项可在发生后72小时内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办公室负责对重要事项的收集、整理、汇报和处置工作。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二十条 本制度2011年4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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