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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工作指导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防治商业贿赂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3-03-06                   点击数:

   防治商业贿赂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为了有效防治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以下简称行业)商业贿赂行为,维护行业诚信形象,净化行业执业环境,促进行业健康和谐发展,经中共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委员会研究,现对进一步加强行业防治商业贿赂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建立行业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的重大意义

   1.治理商业贿赂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惩治腐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内容。商业贿赂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妨碍公平竞争和资源合理配置,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直接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腐蚀党员、干部和行业从业人员。商业贿赂行为导致行业执业质量下降,使执业机构的业务承揽不能按照本身执业质量的好坏、服务水平的高低进行交易,严重影响行业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行业的社会公信度。为了维护财经纪律,坚决制止不正当交易行为,构建平等、公开、透明的竞争环境,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全面防治商业贿赂行为,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探索建立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二、行业商业贿赂的含义及表现形式

    2、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国家《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11月颁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这里涉及的“财物”和“其他手段”,《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解释为:“财物,主要指现金与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手段。”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行业实际,行业商业贿赂是指:执业机构或其个人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使自己在专业服务活动中受益,所采取的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财物及其他手段的行贿行为;或者利用执业中的便利,所采取的索取对方单位或个人财物及其他手段的受贿行为,从而达到为对方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3、行业商业贿赂的特征。本质特征是执业机构或个人为了获得业务收入或有利的业务条件而违反企业财务管理及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账外暗中给予或接受相关单位或个人好处。从主体上看,行贿主体是获取业务的执业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或被服务单位。受贿主体则是拥有业务的单位及相关人员或其代理人或出具不实报告的执业机构,其中较为突出的是拥有公共权力的组织和个人。从侵犯的客体看,商业贿赂侵犯的客体一般是确定的,但有些是不确定的,包括竞争对手、社会公众、政府信誉等。从行为目的看,行贿的执业机构以争取业务机会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主观上出自故意。从行为手段看,执业机构的行贿主要是采用了以秘密的方式给付,财务账上不直接体现或根本不入账。

    4、行业商业贿赂的四大表现形式。一是以招标方为主体的权力部门和以客户为主体的企业,利用手中的权力向执业机构索贿的行为;二是执业机构在承揽客户、取得业务过程中,按其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以或变相地以现金回扣、实物回扣和提供培训旅游等方式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的行为;三是在执业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客户不予调整或不同意执业机构披露,对相关执业人员给与现金、购物卡、贵重礼品等行贿行为;四是权力机构或以客户为主体的企业为了套取现金,采取有意增加服务付费,再由执业机构以现金或购物卡等形式返还,从而实现商业贿赂的行为。

    5、正确区别商业贿赂与正常商业交往活动。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有关规定,要注重把握和正确区别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回扣与折扣的区别。1993年9月,《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账外回扣明确禁止,对经营中的“折扣”行为则明确允许。折扣是公开的、账面上在案的,而回扣是秘密进行的,不如实入账的。折扣是给对方单位或集体的,而回扣是给个人的。折扣是一种商业通用的推销手段,是指在商业购销活动中,卖方在所成交的价款或数量上给买方以一定的比例的减让,而返给对方的一种交易上的优惠。二是商业贿赂行为与合法商业行为的界限。经营者在正规项目之外暗中给予、接受财物或其他便利,属于商业贿赂行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强调两点,“账外”,不入正规账目;“暗中”,不在发票、合同中注明。在经济活动中可以予以接受折扣和佣金,只是折扣和佣金须符合两个条件,“入账”,要依法纳税;“明示”,要在合同、发票中明示。

    三、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加强对执业机构商业贿赂行为的监督检查,积极营造防治商业贿赂环境

    6、行业协会要发挥自身优势,配合国家加快防治商业贿赂法律法规的出台,研究制定治理行业商业贿赂的实施细则,完善相关政策和配套措施,加大对行业商业贿赂行为的打击力度。积极争取相关部门的配合,加强沟通协调,采取有效措施,使商业贿赂行为无处隐藏。

    7、加强宣传教育,提高行业对防治商业贿赂工作的认识。运用网上发布信息、组织专题学习等形式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理解和掌握,使各执业机构及从业人员提高对行业开展防治商业贿赂重要性的认识,充分认识防治商业贿赂的重要意义,构筑牢固的思想道德防线。完善执业机构综合评价体系,鼓励和促进执业机构依靠自身实力赢得市场。

    8、建立执业机构广泛参与和获取业务市场信息的平台。建议政府有关部门规范合法竞争业务的招投标程序,健全专家评审制度,不断规范专家抽取行为,预防和杜绝招投标监管部门与竞标方各当事人之间的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科学评定标底,建立最低限价政策,限制由于无最低限价的招投标方式引发的低价竞争现象,增强选择过程的透明性、竞争的公平性、监督的公开性。

    9、加强对执业机构职业道德和执业质量的监管,完善并实施行业自律性惩戒。在每年的执业质量检查和财务检查工作中,要把商业贿赂列为重点检查的内容。选取有代表性的执业机构的报告为检查对象,通过对项目收费、项目的人力投入、报告的意见类型、报告应披露的问题的披露情况等内容进行重点检查,以及对收入、成本费用、往来款及有关资产的重点检查,发现或判断是否有商业贿赂行为。对于收费偏低、人力投入少,以及重大问题不披露的报告要组织专人进行专项深入检查。对被有关部门处罚的执业机构和执业人员的审计报告要进行追踪调查,监督其是否有商业贿赂行为。

    10、建立健全行业防治商业贿赂的监督举报机制,接受全社会监督。完善行业的诚信系统,将被查处的执业机构、从业人员的商业贿赂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四、加强执业机构自身建设,增强抵御和防范商业贿赂的能力

    11、坚持恪守执业原则,内外兼修谋发展。执业机构要以做大做强做优、诚信执业、提高执业质量为目标,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从强化外部监督、内部控制入手,改进对执业诚信和质量的判断,使之科学化、现代化,与客户建立一种在市场经济中互相需要、互相补充的平等受托关系;找准市场定位,实现差异化经营,减缓竞争强度。

    12、依靠自身实力赢得市场。在执业过程中,坚持诚信为本、质量第一的原则,通过优质服务赢得市场,树立自身良好的品牌形象,努力营造依靠诚信执业、优质服务和良好信誉赢得市场、赢得客户的氛围。

    13、建立完善内部治理机制。规范经营行为,加强内部控制和文化建设。完善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和职业规范,树立以守法诚信、优质服务为核心的经营理念,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规则,自觉抵制商业贿赂行为。

    14、开展对从业人员的诚信教育与科学管理。始终坚信从业人员的知识能力是构成执业机构的价值基础,从业人员的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是构成执业机构的信誉基础,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坚持不为“利”所诱、不为“言”所惑。建立预警机制,把防治商业贿赂行为作为业务考核的重要内容记入个人诚信档案,与从业人员的职务升迁、经济收益挂钩。

    15、培养诚信的执业机构管理者。管理者的经营理念、价值取向是执业机构的文化中枢,对员工的行为产生非常重要的影响,同样也是行业防治商业贿赂行为的前沿。因此,塑造诚信的管理者是诚信教育的核心。要将讲诚信作为培养、选用、评价管理者胜任能力的一项重要指标,加大法律责任,使其牢固树立诚信理念。

    五、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

    16、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从业人员必须洁身自好,遵守职业道德,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诚信执业。诚信是行业的立足之本、发展之基,在执业过程中,要坚持出具诚实守信的报告,不能背离职业道德接受贿赂而造假。不能受“利益驱使、权力干扰、企业做假、道德腐化”影响,要坚持以质量求信誉,以信誉求发展。

    17、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从业人员要维护职业道德、保证公共利益,必须依法行使职权,加强提供虚假信息、服务,必将受到法律制裁,承担法律责任的宣传教育。要引导从业人员学习、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形成良好的信用意识、道德意识和法制意识,树立公平竞争、诚实守信意识,筑牢思想防线,增强自觉抵制商业贿赂行为的能力。

    18、以团结互助、艰苦奋斗为荣,以损人利己、骄奢淫逸为耻。行业能否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发挥积极作用,抵制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很大程度取决于是否有一支数量充足、业务过硬、作风扎实的执业队伍。因此,要搞好人才队伍的选拔、业务培训、工作规范、职业道德等方面制度建设和贯彻落实,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不断发展和壮大队伍。在全行业必须提高对“伟大的事业要依靠伟大的力量”,“形成合力才有力量”的认识,只有真正团结全行业从业人员,形成合力,才能抵制不正当竞争的压力和提升行业在社会中的地位。

    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防治商业贿赂活动开展

    19、各基层党组织要将防治行业防治商业贿赂工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一是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要求党员率先垂范,带头抵制行贿受贿行为,在防治商业贿赂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动行业形成良好风气,将党风廉政建设落到实处。二是强化监督。将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与执业机构党风廉政建设的考核项目紧密结合起来,不断健全监督机制,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效落实,推动行业防治商业贿赂工作的扎实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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