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活困难党员慰问补助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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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和帮扶机制,更好地体现各级党组织“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不断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创造力和战斗力,结合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以下简称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活困难党员慰问补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1.坚持实事求是原则;
2.坚持公开、透明原则;
3.坚持统筹兼顾、量入为出原则;
4.坚持定期慰问与临时补助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慰问补助范围和形式
第三条 慰问补助范围:党的组织关系在北京注协党委的行业从业人员中生活困难的党员。
第四条 慰问补助方式:定期慰问和临时补助两种形式。
1.定期慰问一般在每年春节前和“七一”前组织有关基层党组织,慰问行业生活困难党员。
2.临时补助是对因病、因灾或突发事件等意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党员,北京注协党委给予的一次性生活补助。
临时补助既可以在定期慰问中进行,也可以根据困难党员的具体情况适时进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员,不得申请补助:
1.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缴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的;
2.当年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内纪律处分的。
第三章 慰问补助的申报程序和标准
第六条 慰问补助的申报程序。
1.党员本人或基层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本人的基本情况、家庭状况以及申请补助的事由;因病致困的党员还需要医生诊断证明和自费用药单据等。
2.基层党组织进行审核和上报。基层党组织收到生活困难党员要求补助的申请后,要及时进行了解核实,做到“四个清楚”:家庭情况清楚、经济来源清楚、生活水平清楚、突发事件清楚。在核实困难情况后,上报北京注协党委。
3.北京注协党委负责审批。对各基层党组织上报的困难党员情况,由北京注协党委会决定是否进行补助和确定补助标准。
4.对因突发情况需要及时进行补助的困难党员,经北京注协党委书记批准后,可先行补助,但适时在北京注协党委会上进行说明。
第七条 慰问补助标准。慰问补助标准原则上按以下规定执行,也可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作适当调整。
1.定期慰问和临时补助的标准原则上为每人每次500元至5000元。
2.特殊情况的补助标准和方式,由北京注协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 按照党费使用要进行公示的要求,对每次慰问和补助生活困难党员的情况都要进行公示。
第九条 资料归档。北京注协党委办公室负责将定期慰问和临时补助的名单及相关资料进行登记归档,以备核查。
第四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条 慰问和补助生活困难党员的资金来源:
1.党员缴纳的党费留成;
2.党组织和党员捐款;
3.党费的利息收入;
4.其他正常的资金来源。
第十一条 资金管理机构和管理要求。北京注协党委办公室和北京注协秘书处财务部具体负责慰问补助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到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建立相应的财务制度。
第十二条 慰问补助资金在党费账户中存放和列支。
第十三条 资金监督机构。慰问补助资金接受各基层党组织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每年要对慰问补助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检查结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北京注协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