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委员会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3-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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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结合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以下简称行业)实际,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章 党费收缴的范围
第一条 凡组织关系在中共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注协党委)管理的党员(含预备党员),都必须自觉、按时、足额的向所在执业机构党组织缴纳党费,组织关系在联合支部的将党费上缴联合党支部。
第二章 党费收缴要求
第二条 各基层党组织要严格按照中组部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新规定,对新规定中党费的收缴工资基数、收缴比例、缴纳时限、年薪制人员参照比例及离退休党员、预备党员党费收缴比例进行详细计算和审核,确保党费能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
第三条 各执业机构工作人员的党员党费计算基数基本为:执业机构内职工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扣除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 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党费计算基数基本为: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
第五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六条 离退休人员的党员党费计算基数基本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按国家规定发放离退休人员补贴,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企业年金、统筹外养老金,扣除个人所得税,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七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缴纳党费。
第八条 党员工资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计算基数,按照规定比例缴纳党费。
第九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缴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按照中央组织部规定,全部上缴中央。具体操作方法是:由所在基层党组织将该党员的简要情况和多缴纳的党费报北京注协党委;北京注协党委报市财政局机关党委;市财政局机关党委转交市委组织部,并从市委组织部领取中央组织部的收据交给党员本人。
第十条 党员要增强缴纳党费意识,主动按月缴纳党费。遇到出差等特殊情况,经基层党组织同意,可以每季度缴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其他党员代为缴纳或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一条 各基层党组织的组织委员负责党费的收缴工作。没有设立组织委员的党支部,由支部书记负责,或由支部书记指定一名党员负责。
第三章 党费的使用
第十二条 党费使用的原则: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向基层倾斜。
第十三条 党费的适用范围:
1.按照有关规定返还各基层党组织;
2.用于培训党员;
3.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4.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等工作;
5.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6.经北京注协党委研究决定的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 上级党组织下拨给北京注协党委和基层党组织的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党费管理
第十五条 党费的管理工作由北京注协党委办公室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北京注协党委办公室和北京注协秘书处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全行业党费以“中共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委员会”的名称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他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各基层党组织要认真履行党费管理职责,规范党费的财务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五章 党费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北京注协党委应当在党的代表大会、党委会和党委扩大会上,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应当每年向北京注协党委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所属各党支部通报。
第二十条 定期检查制度。各基层党组织每年要对本单位党费收缴工作进行自查总结,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基层党组织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返还及使用情况。北京注协党委每年将对基层党组织党费收缴管理工作有重点的抽查一次。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因党费收缴工作出现问题的基层党组织,不能参加当年各种先进基层党组织的评选。
第二十三条 对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党费的党员,限期改正,并且不能参加当年各种党内表彰的评选。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缴纳党费的党员,按照党章的规定进行除名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1年4月起实施,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北京注协党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