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委员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3-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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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共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注协党委)的民主集中制建设,不断提高北京注协党委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保证北京注协党委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行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北京注协党委会在讨论问题、制定决策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中央的各项方针政策,认真贯彻市委、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市委社会工委、市直机关工委、局党组和市财政局机关党委的决议,自觉维护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权威,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
3.坚持民主集中制。
4.坚持群众路线。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北京注协党委会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1.传达、学习、贯彻上级党组织的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研究讨论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工作内容。
2.研究讨论行业建设发展中的重要问题。
3.研究决定北京注协党委年度及阶段性工作安排。
4.研究决定北京注协党委党建工作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中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
5.研究审议以北京注协党委名义下发的制度和政策性文件。
6.研究审批所属基层党组织建立、换届、撤销等事项,对基层党组织存在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7.研究审批发展新党员及预备党员转正事项。
8.研究决定本级党组织或向上级党组织推荐评优表彰事项。
9.依据党内有关规定,研究决定基层党组织上报的对违纪党员的处理意见。
10.研究决定党费的使用和管理。
11.研究党委书记提议的和需要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题的确定
第四条 北京注协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确定,或由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
第五条 党委委员和各基层党组织可直接向党委书记提出议题,由党委书记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题。
第六条 北京注协党委办公室一般要提前一天将会议议程通知党委委员;重要议题要写出简明扼要的汇报提纲或文稿,于会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各委员。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七条 北京注协党委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具体时间由党委书记确定。
第八条 北京注协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参加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委员,应提前向书记请假。
第九条 北京注协党委会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委托副书记召集主持。
第十条 根据北京注协党委会会议议题的需要,经主持会议的书记批准,可请有关议题基层党组织负责同志、北京注协秘书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会议,进行议题的说明和讨论。
第十一条 根据议题和工作的需要,经党委书记批准,可以召开由各基层党组织书记参加的党委扩大会。
第十二条 北京注协党委办公室负责会议的记录。
第五章 讨论与决议
第十三条 北京注协党委会讨论的议题应一题一议;会议需要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个讨论、表决。
第十四条 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不做出决议。北京注协党委办公室要与有关基层党组织、北京注协秘书处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待下次会议议定。
第十五条 北京注协党委会的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方式由书记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第十六条 北京注协党委会进行表决时,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第十七条 列席会议人员对议题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第六章 决议的执行
第十八条 北京注协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会后由北京注协党委办公室负责通知有关基层党组织和北京注协秘书处有关部门;北京注协党委会议内容需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发放、抄报有关部门和个人。
第十九条 对北京注协党委会的决议,行业各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必须坚决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的问题或情况发生了变化,继续执行有困难时,有关基层党组织可以向北京注协党委提出复议请求;在没有做出新的决议之前,任何人无权改变。
第二十条 北京注协党委委员按照分工,负责对北京注协党委会的决议进行组织实施和检查落实。北京注协党委办公室将办理情况及时向党委书记汇报。
第七章 议事纪律
第二十一条 北京注协党委会,允许发表不同意见。个人意见被否决后,允许保留也可以建议提请下次会议复议。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议之前,必须执行北京注协党委会的决议。
第二十二条 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私自泄露会议内容。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2011年4月起施行。